(2017)皖122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060号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法定代表人:徐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奇,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凡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清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