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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3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060号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大新镇。法定代表人:徐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奇,男,汉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太和县恒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凡昊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宫清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