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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新存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存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5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新存,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平阳县。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1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新存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新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30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新存饮酒后驾驶牌号“浙C×××××”小型面包车,行经平阳县万全镇金阳村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新存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达醉酒程度。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新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理化检验报告,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单,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新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新存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新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志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琼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