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26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岳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女,汉族,系被告的婆婆,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燃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情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