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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岳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1265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岳某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女,汉族,系被告的婆婆,现住东营市河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燃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情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