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云鹏、陈纪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萌,周云鹏,陈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11号自诉人王存萌,女,汉族,1992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人周云鹏,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人陈纪伟,男,汉族,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自诉人王存萌以被告人周云鹏、陈纪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存萌以其收到被告人周云鹏、陈纪伟的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存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存萌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