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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云鹏、陈纪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萌,周云鹏,陈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11号自诉人王存萌,女,汉族,1992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人周云鹏,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人陈纪伟,男,汉族,1990年6月30日出生,住新乡市。自诉人王存萌以被告人周云鹏、陈纪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存萌以其收到被告人周云鹏、陈纪伟的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存萌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存萌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