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4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陈正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正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43553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正洁,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陈正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鑫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琼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正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强险保险金损失人民币113,076.16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被保险人即被告陈正洁无证驾驶沪C3XX**轿车(驾驶证被吊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洋溢村书院160号处,与骑电动车至此的案外人潘某某发生碰撞,致潘某某受伤。事发后,被告陈正洁弃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正洁负全部责任。2016年8月,案外人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6)沪0115民初777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陈正洁系无证驾驶并弃车逃逸,同时判决原告承担交强险保险金113,076.16元。原告已全额履行生效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陈正洁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被告陈正洁驾驶沪C3XX**小型轿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洋溢村书院160号处,与骑电动车至此的案外人潘某某发生碰撞,致潘某某受伤。事发后,被告陈正洁弃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正洁负全部责任。2016年8月,案外人潘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6)沪0115民初77781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为,沪C3XX**小型轿车在向原告处仅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被保险人为被告陈正洁,事发在保险期间,被告陈正洁在本案事故中系无证驾驶并弃车逃逸,并判决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该案中承担交强险保险金113,076.16元。2017年5月24日,原告已全额履行生效判决,支付交强险保险金113,076.16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出险车辆信息表、付款凭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本案事故经生效判决认定,被告陈正洁系无证驾驶,符合交强险追偿的情形,原告履行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义务后,对被告陈正洁享有法定的追偿权,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保险金损失113,076.16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正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正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13,076.16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1元,减半收取计1,280.50元,由被告陈正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聪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