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饶祖平与李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祖平,李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975号原告:饶祖平,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李敏辉,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饶祖平与被告李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饶祖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饶祖平负担。审 判 员 吕义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