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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饶祖平与李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祖平,李敏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2975号原告:饶祖平,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珙县。被告:李敏辉,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告饶祖平与被告李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饶祖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祖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饶祖平负担。审 判 员 吕义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