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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建增、祁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增,祁相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422号申请人:张建增,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被申请人:祁相铭,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隆化县医院职工,住隆化县。申请人张建增与被申请人祁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建增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祁相铭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支行隆兴分理处的工资88000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刘丽丽自愿以登记在其名下的车牌号为冀H×××××号吉利普通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祁相铭在中国农业银行隆化县支行隆兴分理处的工资自2017年8月1起,每月冻结1500元,至满88000元止。二、将案外人刘丽丽所有的冀H×××××号吉利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财产保全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祁相铭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秉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思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