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平舆县第七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平舆县第七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723号原告马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法定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平舆县第七中学。住所地:平舆县古槐大道9号。负责人闫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平舆县第七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后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晓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臧安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