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云峰和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王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018号原告张云峰,男,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王哲,男,汉族,住宁夏彭阳县。原告张云峰诉被告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张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云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云峰负担。审判员 雷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