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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云峰和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峰,王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018号原告张云峰,男,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被告王哲,男,汉族,住宁夏彭阳县。原告张云峰诉被告王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原告张云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云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云峰负担。审判员  雷文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