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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西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民终5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振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发,铜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088号泰豪科技广场B栋2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崇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毅,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大酒店)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6民初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吴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胜敏、易芳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皇庭大酒店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代缴的税款773630.06元。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法律规定应由被上诉人负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除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税收问题是有法律规定的,被上诉人的企业营业税、所得税应由其负担,被上诉人作为一个企业应该履行纳税义务,如果要转移负担,除非有合同特别约定。被上诉人的营业税由其施工地铜鼓县税务部门征收,上诉人承诺由上诉人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企业所得税是该企业经营所得后应缴的税收,应由该企业所在地南昌税务部门征缴。该部分税收双方并未约定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无义务承担该笔税收。实际该笔企业应缴所得税被铜鼓县税务部门征收,当时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先行垫付代缴,故上诉人代缴后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清偿该笔债务。二、税收转移负担是涉及财产权利、义务的重大事项,应有书面的特别约定才有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只在有关装修的补充协议中,特别约定装修工程部分的企业营业税、所得税由上诉人负担,这反证了土建工程部分没有这样的约定,不能要求上诉人负担土建工程部门的企业所得税。故上诉人代被上诉人代缴、垫付的企业所得税,被上诉人应当全额返还。福安建设公司未答辩。皇庭大酒店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1、要求判令福安建设公司归还其代缴的税款773630.06元;2、诉讼费由福安建设公司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书》,约定:位于铜鼓县城南西路的“皇庭假日大酒店”的土建主体工程由福安建设公司进行施工总承包,合同价款签订合同时暂时采用“工程总价款=定额直接费×1.2”的方式确定,该计算方式得出的工程总价款已包含工程的管理费及其它取费项目,但不含税金,税金进行单独计价;合同计价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自动转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71元固定单价风险包干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款的税金进行单独计算,福安建设公司需向皇庭大酒店提供正式工程款发票;因工程特殊性,如皇庭大酒店申请到减免工程营业税、所得税的部分,该部分具体税点由福安建设公司返还给皇庭大酒店;工程施工中涉及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减部分,计价方法为按江西省2004定额直接费×1.2的方式计价,该价款包含管理费及其它取费,不含税金。2011年10月9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皇庭假日大酒店”的内外粉刷工程由福安建设公司承包,按单价包干方式计价,其中内墙粉刷27.5元/平方米,外墙粉刷49元/平方米,界面剂5.5元/平方米,单价不含税金,除开具正式工程款发票的全部税金(含所得税)由皇庭大酒店承担外,其它费用(包括该分项工程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等)均包含在单价以内,不再调差。上述合同签订后,福安建设公司完成了承包的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纠纷,福安建设公司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皇庭大酒店支付工程款。2015年12月14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皇庭假日大酒店”工程不含税总造价为31164856.38元,并判令皇庭大酒店支付福安建设公司不含税工程款200余万元(其中包含保修金),该判决未明确税金应由哪方负担。至本案审理时,皇庭大酒店已交纳“皇庭假日大酒店”建筑工程相关税金(包括建筑安装营业税、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一审法院认为,福安建设公司施工的工程包括两部分,即“皇庭假日大酒店”的土建工程及粉刷工程,其中双方就“皇庭假日大酒店”的粉刷工程明确约定工程的单价不含税金,开具正式工程款发票的全部税金(含所得税)由皇庭大酒店承担,故“皇庭假日大酒店”粉刷工程中产生的所有工程款税金(包括建筑安装营业税、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应由皇庭大酒店负担。而关于“皇庭假日大酒店”的土建工程所产生的工程款税金负担问题,因房屋建筑造价由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组成,通常情况下,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支付了工程价款后,施工单位应依法缴纳相应的建筑安装营业税、建筑企业所得税等税金,但前提是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价款中包含了相应的税金,本案双方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约定双方采用固定单价×建筑面积的方式结算,合同外增减的签证项目按江西省2004定额直接费×1.2的方式计价,如无特别约定,上述计价方式应认定包含房屋建筑造价的所有组成部分即包含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及税金,即如无特别约定,福安建设公司应负担本案诉争的工程税金。但双方签订的土建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上述计价方式计算出来的工程价款均不含税金,且其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皇庭大酒店已付及应付福安建设公司的工程款都是按未计税款的方式进行计算,故在皇庭大酒店支付福安建设公司的工程价款为不含税的情况下,皇庭大酒店起诉要求福安建设公司负担工程价款的税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江西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代缴的税款773630.06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36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6056元,由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并无争议,故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二审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土建工程的企业所得税应由谁承担的问题。首先,上诉人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只是营业税由上诉人承担,并未约定企业所得税由上诉人负担。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土建主体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工程总价款已包含工程的管理费及其它取费项目,但不含税金,税金进行单独计价;……如皇庭大酒店申请到减免工程营业税、所得税的部分,该部分具体税点由福安建设公司返还给皇庭大酒店”,应该说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上诉人不支付税金给被上诉人,而从上诉人申请减免税金的约定看,税金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其次,建设工程的税金包括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在合同已经明确工程总价不含税金,且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亦应该认定双方约定的所有税金都由上诉人负担。第三,根据合同法公平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上诉人未按建设工程的定额计价向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本案工程所涉及的全部税金应该由上诉人负担。因此,上诉人认为其不应该承担企业所得税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36元,由上诉人江西皇庭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 刚审判员 高胜敏审判员 易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