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范小亮与冯军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亮,冯军团,马勇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093号原告范小亮,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军团,男,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修武县。第三人马勇利,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原告诉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玉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