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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催2号申请人: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锦尚镇锦永路磊鑫商厦B幢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8221188A。法定代表人:龚清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铮铮,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900043/20860095、票面金额人民币800000元、出票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付款人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建协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志强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淑惠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