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晓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881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鑫,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为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2006年7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晓鑫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光明派出所抓获后于扎赉特旗看守所予以暂时羁押。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鑫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7月5日决定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迪、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晓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晓鑫利用他人身份证(田原,身份证号码:)应聘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路愉都水岸洗浴中心上班。同年10月8日6时许,被告人李晓鑫趁店员不备,用事先盗窃的钥匙开锁进入愉都水岸三楼经理办公室,盗窃该房间存放于垃圾桶内的营业额现金41000余元人民币,后逃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晓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晓鑫的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李晓鑫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晓鑫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晓鑫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晓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晓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