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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异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利害关系人罗彩斌、王明玉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成华油脂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第三人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彩斌,王明玉,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成都市成华油脂公司,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异27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罗彩斌,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号**栋*单元*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王明玉,女,195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路**号**栋*单元*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9号三区*楼。负责人:许仙友,主任。被执行人:成都市成华油脂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崔家店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亮。第三人:四川兴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五桂桥北路8号3栋1单元1层104号。法定代表人:廖小娟。在本院执行(2006)武侯执字第1493号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与成都市成华油脂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罗彩斌、王明玉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罗彩斌、王明玉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罗彩斌、王明玉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罗彩斌、王明玉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潺潺人民陪审员  王世伟人民陪审员  蒋海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 员代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