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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伟与邹中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邹中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857号原告:熊伟,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邹中尧,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诉被告邹中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撤回对被告邹中尧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4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熊伟承担。审判长  陶剑审判员  陈曼审判员  姜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