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熊伟与邹中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邹中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857号原告:熊伟,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被告:邹中尧,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伟诉被告邹中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撤回对被告邹中尧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48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熊伟承担。审判长 陶剑审判员 陈曼审判员 姜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