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兵天与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兵天,蒋筱勇,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2民初28号原告:唐兵天,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被告:蒋筱勇,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东安县。被告: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38号东一时区五楼。法定代表人:林朝蓬,总经理。原告唐兵天与被告蒋筱勇、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唐兵天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兵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兵天撤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唐兵天负担。审 判 员 席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