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江涛与谭定余、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涛,谭定余,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涛,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谭定余,男,汉族,1963年5月7日生,重庆市铜梁县人。被执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刚,男,该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了吴江涛申请执行谭定余、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谭定余应偿还申请人吴江涛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54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00元、鉴定费人民币9300.00元,被执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行人金沙县龙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因评估、拍卖房屋的时间较长,将超过本案的执行期限,因此,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待房屋的评估、拍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 守 泽审判员 陈 体 福审判员 方 世 康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伟(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