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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执4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与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森、付友淑、付友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森,付友淑,付友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49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西路中段。负责人刘一锋,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宏缘乡螺丝岭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周森。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6号(省棉麻大厦01楼)。法定代表人陈林。被执行人周森,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付友淑,女,193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付友年,男,195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阳市支行与四川省森态农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森、付友淑、付友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股权登记。冻结了周森、付友年在四川省核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因该公司已停产,涉案案件数较多;轮候查封了周森所有位于简阳市的房产,待本院其他案件处置后,本案参与分配;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其他案件已多次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3496元、公告费600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差旅费326.30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