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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464南京常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常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464号原告:南京常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292号信息宾馆A楼319室。法定代表人:戴九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小兵,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勤,女,成人,住句容市。原告南京常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常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常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常青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房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