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2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剑萍、梁志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剑萍,梁志成,卢焕娣,梁增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27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剑萍,女,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兰,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志成,男,196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卢焕娣,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增广,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黄剑萍因与被申请人梁志成、卢焕娣、梁增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4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剑萍申请再审称,(一)黄剑萍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1.新的证据《录像》可证明案涉房屋的建造费用为卢焕娣、梁志成赠与。2.案涉房屋的建造费用实际上并非出自卢焕娣、梁志成,而是出自卢焕娣、梁志成、黄剑萍、梁增广的家庭财产。《录像》显示,梁增广的股份分红一直由卢焕娣、梁志成支配及控制。2010年至2014年期间,卢焕娣、梁志成通过控制梁增广的股份分红共支取了415900元,其中在2010年至2012年10月期间共支取了人民币203567元。虽然房屋建造费用是通过卢焕娣、梁志成支付,但实际是由卢焕娣、梁志成、梁增广、黄剑萍的家庭财产共同支付的。(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借条》是伪造的,是卢焕娣、梁志成和梁增广恶意串通的,应当对《借条》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要求梁增广出庭说明情况。(三)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存在借款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显示梁增广或黄剑萍授权给梁志成支付款项给黄焕全。黄剑萍现所居住的房屋之土地系黄剑萍之父亲黄灶金所拥有,黄剑萍名下土地没有建造房屋。故本案应当认定为赠与纠纷,而非借款纠纷。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黄剑萍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州电视台某栏目组作为第三方为黄剑萍与梁增广因离婚事宜所录制的录像,拟证明卢焕娣曾在节目中表示案涉房屋的出资由其赠与;2.梁增广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拟证明卢焕娣、梁志成支配及控制了梁增广的股份分红。卢焕娣、梁志成提出意见称,《录像》形成于一审之前,但黄剑萍并没有在一审、二审程序中提交、出示,不应认定为新证据。梁增广与黄剑萍因为孩子开销很大,没有多余的钱建造约40多万的案涉房屋。一、二审判决合理合法,请法院驳回黄剑萍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房屋的建造费用是由谁支付的问题。黄剑萍在本案一审审理的过程中称,与梁增广结婚后,黄剑萍的父亲曾建造了一栋房屋,建房款由黄剑萍的父亲提供。在2014年5月22日的答辩状中,黄剑萍又陈述,楼房建设所需的资金是从黄剑萍婚前、婚后应得的分红中支付的。现黄剑萍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陈述,案涉房屋的建造费用是通过卢焕娣、梁志成支付的,但实际是由卢焕娣、梁志成、梁增广、黄剑萍的家庭财产共同支付的。黄剑萍对于案涉房屋建造费用的支付问题存在陈述不一的情形。根据黄剑萍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的陈述,黄剑萍认可案涉房屋的建造费用是通过卢焕娣、梁志成支付的,这一陈述与卢焕娣、梁志成的主张一致,亦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信。黄剑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卢焕娣、梁志成存在将案涉款项赠与梁增广与黄剑萍二人的事实,故二审判决认定黄剑萍与梁增广应将案涉款项返还卢焕娣、梁志成,并无不当。黄剑萍现申请再审认为卢焕娣、梁志成是支配与控制了梁增广的股份分红,房屋的建造费用实际是用卢焕娣、梁志成、梁增广、黄剑萍的家庭财产共同支付的。关于卢焕娣、梁志成是否存在支配梁增广与黄剑萍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黄剑萍也未在本案一审时就该问题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故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黄剑萍如有证据可以证明卢焕娣、梁志成存在支配梁增广与黄剑萍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黄剑萍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剑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饶 清审判员 杨 靖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