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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3刑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29

案件名称

杨通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通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3刑初6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通贵,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侗族,专科文化,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南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因本案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申尚华,贵州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通贵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家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通贵及其辩护人申尚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通贵祖籍贵州省石阡县本庄镇,2014年6月,被告人杨通贵在本庄镇参加其兄杨通明的葬礼时遇到被害人周某1和,被告人杨通贵得知被害人周某1和欲为儿子周某某在部队办理转四级士官和转业事宜,便承诺能帮其儿子转成四级士官。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杨通贵以转士官需要花钱找关系为由打电话给被害人周某1和,要求其汇款9万元人民币。被害人周某1和于2015年4月13日以杨某名字通过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庄信用社给被告人杨通贵汇款人民币9万元,被告人杨通贵将该款其用于个人日常开销。后周某某转业回家,被害人周某1和得知被骗,遂多次电话要求被告人杨通贵退款未果,后于2016年1月22日报案至石阡县公安局,被告人杨通贵于2016年3月19日在贵阳龙洞堡机场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通贵退还了被害人周某1和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1和的书面谅解。另查明,受本院委托,经贵阳市南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被告人杨通贵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其为社区服刑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通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口查询结果及照片,短信图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记账凭证,汇款凭证,收条,领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害人周某1和的陈述,证人杨某、张开春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通贵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通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能帮助被害人周某1和之子转士官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1和人民币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的规定,被告人杨通贵诈骗人民币9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杨通贵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结合贵阳市南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杨通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退赔赃款等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通贵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通贵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申尚华提出被告人杨通贵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还被害人财物,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通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飞审 判 员  王金妮人民陪审员  蔡赐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