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亚珍申请执行张永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亚珍,张永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郭亚珍,女,193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西街。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女,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林甸县东街被执行人张永泰,男,成年,汉族,无业,住林甸县西街。申请执行人郭亚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0623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甸县林甸镇西南街(丘(地)号为:4-13-9-15,建筑面积93平方米),的砖木结构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张永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