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03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刑初141号公诉机关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涡阳县。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12月被涡阳县交警大队罚款1500元,并暂扣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庆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S-XXX**的小型轿车沿马鞍山市天门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天门大道二厂站道口段时,被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陈某未停车,驾车继续行驶,并在路口调头后停车,然后与同车人员左兴利互换位置试图逃避处罚,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经抽血检测,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4mg/100ml。被告人陈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S-XXX**的小型轿车沿马鞍山市天门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天门大道二厂站道口段时,被执勤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陈某未停车,驾车继续行驶,并在路口调头后停车,然后与同车人员左兴利互换位置试图逃避处罚,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77mg/100ml。经抽血检测,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4mg/100ml。被告人陈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等书证,证人左兴利、左兴运的证言,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检测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此次被查处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28.4mg/100ml、且试图逃避检查,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明人民陪审员  叶颖骅人民陪审员  汪秀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文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