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龚明全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义,龚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554号自诉人王文义,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人龚明全,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自诉人王文义诉被告人龚明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文义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文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