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钟朝富与王玉平、罗新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朝富,王玉平,罗新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2574号原告钟朝富,男,汉族,1972年1月26日生,四川省宜宾县人,公司职员。被告王玉平,男,汉族,1957年5月27日生,山东省商河县人。被告罗新梅,女,汉族,1959年3月4日生,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朝富诉被告王玉平、罗新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朝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师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