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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亚东与张卫星、田海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亚东,张卫星,田海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许亚东,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张卫星,男,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田海锋,男,汉族,住凤翔县。许亚东诉张卫星、田海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相关约定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经执行张卫星2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许亚东与张卫星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7月4日,被执行人张卫星共付给申请执行人许亚东本金75000元(含已执行的20200元),再付给利息30200元,合计105200元;申请执行人许亚东放弃继续向张卫星追讨剩余部分借款及利息的权利,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结;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张卫星从失信人名单中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凤翔民初字第0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