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同月18日,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本院裁定恢复对本案的审理。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乔璟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5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未办理持枪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制作了一支火药枪用于打猎,后李某甲将该枪存放于重庆市长寿区。2016年7月4日,该枪被公安民警查获,次日李某甲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甲持有的火药枪为枪支。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995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无持枪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获得一支火药枪,后将该枪支藏匿于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家中。2016年7月4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李某甲家中搜出该枪支,后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枪支予以扣押。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甲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能够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次日,被告人李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受、立案情况及李某甲的到案情况。2、取保候审决定书。证明李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户口信息。证明李某甲的身份情况。4、检查证及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明2016年7月4日,公安民警依法从李某甲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并依法予以扣押。5、鉴定文书。证明经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甲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前装填式),能够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6、证明。证明李某甲未办理持枪证。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明重庆市长寿区房屋的现状。8、指认照片。证明李某甲对其持有的火药枪进行指认。9、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某甲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案发现场重庆市长寿区进行指认。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李庆中系李某甲父亲。1995年左右,李某甲让他人替其做了一支火药枪,后李某甲将该支火药枪用于打猎。后李某甲将该支枪藏在重庆市长寿区的家中。2016年7月4日,民警在重庆市长寿区处查获了李某甲私藏的枪支。1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1995年左右,李某甲请人做了一支火药枪后用于打猎。之后,李某甲将该支枪藏于其位于重庆市长寿区的家中。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扣押在案的火药枪一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志轩代理审判员 罗庆勇人民陪审员 文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