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6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葛江与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江,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6276号之二原告:葛江,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张波,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葛江与被告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葛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波名下价值328564元的财产。同时,原告为自己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葛守振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南一巷X号XX区X栋X单元XX室的房产(房产证号:乌房权证沙字第X**号)。案件申请费2162.82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葛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 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玉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