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相忠与李万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高相忠,男,1962年11月14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万仓,男,1952年5月8日生,汉族,建筑商。委托代理人安瑞,男,孙吴县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高相忠与被执行人李万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相忠于2017年7月25日与被执行人李万仓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万仓用位于孙吴县***小区*号楼南面东二户17.48平方米车库给付申请执行人高相忠,高相忠返还差价。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