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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仲贤、杨志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蓊,安仲贤,杨志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张蓊,女,汉族,1979年4月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司法局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龙湾居民二区220号。被执行人安仲贤,男,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安塞县科技局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永宁路9号院1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杨志桦,女,汉族,1966年11月2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小学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家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张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仲贤、杨志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已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约定和解内容支付,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