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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祁艳华与王日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艳华,王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祁艳华,女,1956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日辉,女,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祁艳华与王日辉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投资款87575元、股票投资款195000元、案件受理费4978.60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日辉名下所有奥迪牌汽车的车籍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