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侯晓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侯晓虹,侯长山,马成瑞,侯长海,牛喜瑞,侯永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374号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3号美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00614H。负责人李建曾。委托代理人苏保超,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树华,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侯晓虹,女,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侯长山,男,汉族,1969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马成瑞,女,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侯长海,男,汉族,1965年9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牛喜瑞,女,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侯永华,男,汉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侯晓虹、侯长山、马成瑞、侯长海、牛喜瑞、侯永华银行存款3049458.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区支行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晓虹、侯长山、马成瑞、侯长海、牛喜瑞、侯永华银行存款三百零四万九千四百五十八元九角二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胜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