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涿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少林与被执行人史立春、马建成、郝志海、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林,史立春,马建成,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涿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王少林,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史立春,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马建成,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魏亮,地址涿州市。王少林与马建成、史立春、魏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涿民初字第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建成、史立春、魏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少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马建成、史立春魏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少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马建成、史立春魏亮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少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景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