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4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鹿永稳与余姚市帝伟塑料厂、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永稳,余姚市帝伟塑料厂,钱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417号之一原告:鹿永稳,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余姚市帝伟塑料厂,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谢家路村。法定代表人:钱建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钱建明,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原告鹿永稳诉被告余姚市帝伟塑料厂、钱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鹿永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永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45元,保全费2383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28元,由原告鹿永稳负担。审 判 长 夏厚春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刘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解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