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孙翔与邵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翔,邵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9民初2000号原告:孙翔。被告:邵常杰。孙翔与邵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翔到庭参加诉讼。邵常杰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邵常杰于2015年2月2日向我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5年5月2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邵常杰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邵常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邵常杰于2015年2月2日向孙翔借款10000元,约定2015年5月2日前归还,为邵常杰出具欠条一份,上有:“欠条,今借孙翔现金壹万元整(10000)。借款日2月2日至2015年5月2日前归还。出借人:孙翔,1516890****。借款人:邵常杰,1500550****.见证人:唐忠良,1302157****。2015.2.2.”字样。借款到期后,孙翔催要未果,起诉要求邵常杰还款本金10000元,利息2000元及剩余利息,要求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邵常杰向孙翔借款10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欠条没有约定利率,利息以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算为宜。孙翔要求邵常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常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所欠原告孙翔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5年5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森代理审判员 宋仕超人民陪审员 李兰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