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刘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刘志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28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266号恒大华府5号商业5层。法定代表人:胡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栋,公司员工。被告:刘志雷,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龙,北京市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被告刘志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3元,减半收取8001.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化璞审 判 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千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