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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全喜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喜,赵全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刑初302号自诉人张全喜,男,汉族,1966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卫滨区。被告人赵全喜,男,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新乡市(西圪垱中段路东)。自诉人张全喜以被告人赵全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全喜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张全喜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全喜撤诉。审判员  李艳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