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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平与耿洪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耿洪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192号��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耿洪彦。本院在执行刘平与耿洪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耿洪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耿洪彦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耿洪彦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洪彦银行存款386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屹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兴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