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侯红霞、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红霞,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75号申请人:侯红霞,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嘉祥县。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94878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董事长。申请人侯红霞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侯红霞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山东汇嘉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5293号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