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象州县象州瑞民农机经营部、谢天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州县象州瑞民农机经营部,谢天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1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象州县象州瑞民农机经营部,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616号。经营者覃秋樊。被执行人谢天庆,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县象州瑞民农机经营部与谢天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2016)桂1322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天庆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农机货款22300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天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工商、车辆登记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谢天庆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也没有在工商注册有财产和登记有车辆。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桂1322执119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的牌号为桂X**的拖拉机(合同标的)。鉴于被执行人谢天庆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又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所扣押的拖拉机目前正拟处置中,故该案在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象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2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 强审 判 员 陈瑞秋代理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祥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