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543号原告:李某某,男,住调兵山市。被告:王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6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李某某680元,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680元。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梦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