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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543号原告:李某某,男,住调兵山市。被告:王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60元(原告预交),退还原告李某某680元,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680元。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梦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