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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燕、汪章秀、黎飞霞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燕,汪章秀,黎飞霞,张世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燕,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垫江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5月2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汪章秀,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垫江县,住垫江县。因赌博,2O17年2月2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由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黎飞霞,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垫江县。因赌博,2017年2月2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3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世碧,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垫江县,住现住垫江县。因赌博,2017年2月21日被垫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7年4月25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垫江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渝垫检刑诉〔2017〕311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周燕与被告人汪章秀一起商议租房开麻将馆供他人赌博,汪章秀表示同意。随后周燕出资在垫江县桂溪街道田坝子转盘附近的“香榭里家具”楼上租了一住房,并购买了麻将机置于该房间。在该麻将馆开始营业前,被告人周燕又邀约了被告人黎飞霞参与,三人商量一起经营管理该麻将馆,前期抽取的茶钱全部交予周燕,用于支付房租和购买麻将机的款项。2017年1月18日,该麻将馆正式营业,并以200元拖300元倒倒胡的方式供他人赌博,对参赌人员每场抽取200元的茶钱从中盈利。至2017年1月23日,共计抽头盈利约380O元。随后该麻将馆歇业。2017年2月2日,被告人汪章秀邀约被告人张世碧加入共同经营该麻将馆。后由被告人周燕、汪章秀、黎飞霞、张世碧四人采取轮流值班的方式管理经营该麻将馆。至2017年2月2O日,共计抽头盈利15000余元。被告人周燕、汪章秀、黎飞霞、张世碧抽取的18800余元的茶钱,除去日常的开支后,全部交予了周燕。2017年2月20日,垫江县公安局民警在该麻将馆内将被告人汪章秀、黎飞霞、张世碧以及参赌人员抓获归案,同时查获麻将机三台,并收缴了汪章秀收取的茶钱90O元。同年5月25日,周燕主动到垫江县公安局桂阳派出所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燕、汪章秀、黎飞霞、张世碧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周燕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汪章秀、黎飞霞、张世碧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周燕、汪章秀、黎飞霞、张世碧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周燕、汪章秀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黎飞霞、张世碧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燕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汪章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黎飞霞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张世碧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燚书 记 员  刘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