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2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冯丽萍、卢敬添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冯丽萍,卢敬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2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3号。法定代表人:谭俊杰。被执行人:冯丽萍,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卢敬添,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冯丽萍、卢敬添计划生育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顺卫计征决字[2016]第A04002-1号、第A040002-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本院(2017)粤0606行审16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卢敬添、冯丽萍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各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80580元;逾期缴纳,每月加收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二滞纳金。因债务人卢敬添、冯丽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公安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因被执行人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义务的情形,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61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2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湘执行员 麦 栋执行员 洪业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涂素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