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与赖学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赖学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路341号301之04房。法定代表人:���文钰,董事长。被执行人:赖学智,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赖学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赖学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租金损失11085.16元、车辆损失73600元、律师费损失3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根据瑞致(广州)租车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主动履行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同时,依法调���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后,其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15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学洁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辛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