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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2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1470元,但其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40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后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某乙的银行账户。执行费3800元由被执行人张某乙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5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苏怀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