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晓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311刑初33号公诉机关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晓波,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2005年3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0年8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5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执行逮捕。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自沿检刑诉[201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晓波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远惠、被告人李晓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晓波来到沿滩区“沿滩宾馆”楼下,将被害人汪某的电瓶车推离现场后,盗走该车电瓶。2017年3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晓波来到沿滩区沿滩镇“浪涛网吧”门口,将被害人夏某的“玉骑玲”牌电瓶车盗走。后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280元。另查明,被害人夏某被盗电瓶车已经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晓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电瓶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说明、发还清单、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夏某、汪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晓波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晓波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晓波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晓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晓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改刀2把、扳手2把、剪刀1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霞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雨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