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8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国哥与徐力、魏金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哥,徐力,魏金勇,潘寿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8226号原告:胡国哥,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功,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力,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魏金勇,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被告:潘寿林,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淮安区楚港兴市花苑9幢9--10号。负责人:吕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宝,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淮安市厦门西路16--1号。负责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权,该公司员工。原告胡国哥诉被告徐力、魏金勇、潘寿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胡国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国哥负担。审 判 长 唐铭淮人民陪审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吴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