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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民终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代德明与张宏、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德明,张宏,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民终3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德明,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东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女,汉族,1948年10月15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代德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宏、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民浮桥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21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德明于2017年7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代德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代德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代德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温美蓉审判员张佰济审判员任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董薇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