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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张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特68号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蔡祈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玉启,山东伟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杰,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杰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称,其与张杰签订的具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到期终止后,双方未签订新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申请人与张杰之间无有效仲裁协议,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查明:2004年12月21日,张杰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原淄博春申会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在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西路88号中国陶瓷科技城2-C0610号商铺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十年,自2005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止,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商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现出租方张杰以承租方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没有按原合同规定支付租赁费和违约金为由,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租金及相应违约金。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杰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商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张杰因该合同争议,依约向商铺所在地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符合法律规定。虽然该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合同,没有签订新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故原租赁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依然适用本案争议。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其与张杰之间无有效仲裁协议,其与被申请人张杰之间的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00元,由申请人淄博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