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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3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夏承江与张义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承江,张义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797号原告:夏承江,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庆,重庆市南川区大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义升,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承江与被告张义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承江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承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夏承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承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740元,由原告夏承江负担。审判员  刘小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恒瑶 来源:百度搜索“”